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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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祥兴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6726.56元。 二、被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对三者险赔偿部分86726.56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已经垫付),由原告***、***负担4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010元(其中被告***连带负担886元)。 (上述赔偿款项支付至原告***、***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花路营业所,户名:***,卡号:62×××1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