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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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5,520元(本金46,000元×1%/月×12个月)。 上述款项合计51,52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应付款项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