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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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173,204.16元; 二、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70,413.31元; 三、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270,115.93元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8,173,204.1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 四、被告***对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98.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