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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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101.24元、罚息5677.85元、复息35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2101.24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78元、保全费305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