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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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6427.25元并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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