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8元,由原告***负担5895元,由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83元。公告费618元,由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