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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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升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泰润秦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8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上海升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