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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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信用卡本金110264.26元、截止2021年2月27日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94053.85元、律师代理费1200元,共计205518.1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及数额以中国银行信用卡结算系统为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