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工产雕塑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丑石空间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丑石空间配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33796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4332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始,另工程款82973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以工程款1337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市丑石空间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1元(已减半),由深圳市丑石空间配饰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由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