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37,801.60元、质保金878,766.80元,以及该两笔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3日起算,质保金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6日起算,均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5元,由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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