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4民初2994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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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金额及暂计日期详见附表三,之后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暂计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三);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案被告负担(详见附表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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