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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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鑫鸿水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支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元,保全费3055元,共计749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