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48143.7元、利息87681.93元、罚息(含复息)3410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9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2648143.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87681.93元为基数,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即年息8.4525%的标准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高尔夫大道观澜豪园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就上述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原告对依法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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