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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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房屋租金6420.12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