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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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1民初32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瑞,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2020年1月23日,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案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六强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严品 书记员陈彦汐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