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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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335元及利息(以132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9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