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均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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