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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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411075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11075元的利息以本金2110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54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