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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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返还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返还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并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15000元偿还清结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诉讼保全费556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