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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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40000元;并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