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
旌阳区百礼之汇生鲜副食商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旌阳区百礼之汇生鲜副食商场支付尚欠货款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6967元,合计86967元;并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给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旌阳区百礼之汇生鲜副食商场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987元,由被告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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