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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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