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邯郸市永年区所有权证编号为永政字第××号的房产;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冀0408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