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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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本金9,847,4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709,528元(截至2020年6月2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12%÷365天×实际天数×9,847,481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918元由原告***负担20,584元,被告***负担87,334元,被告***对被告***所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共同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