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3日的欠款本金19,637.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11月3日的利息1,143.06元、费用3,405.47元,并支付按照《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领用合约》、《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章程》以及《信用卡收费标准》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

三、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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