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嘉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ESZ2O17O170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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