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义市幸福家纺床上用品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兴义市幸福家纺床上用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黔兴家纺加工店货款603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910元(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600元),由兴义市幸福家纺床上用品批发部承担(该款由兴义市幸福家纺床上用品批发部直接给付兴义市黔兴家纺加工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