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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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0135.95元,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含复利)4786.65元、违约金2121.38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各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