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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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截止至2020年10月12日的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共计17837.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