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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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从2018年6月19日起,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邮寄费4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