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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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8473号之一 原告:广西南宁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087388280。 法定代表人:陈朝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凤,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 审 判 长 农慧兰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