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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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维康肾病专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返还崇信县医疗保险中心医疗补偿款28048.9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