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归还截止2016年8月9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13,989.57元、利息11,636.2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支付上述借款截至2019年1月3日的逾期利息56,200.25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的利率计算);

四、如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浙AKXXXX;车架号:LSGGG54W3DS110318)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75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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