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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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4,808.7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4月14日日止的利息3,808.2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51.4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11元,减半收取计43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