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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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14999997.17元及截止2015年8月20日的积欠利息1029885.59元,本息合计16029882.76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返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对被告***所有的房屋;对被告***、***所有的房屋;并就所得价款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各自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

三、被告达拉特旗海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达拉特旗海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海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海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1798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海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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