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00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主债权、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57元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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