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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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00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主债权、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57元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