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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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透支本金人民币4394.64元、利息人民币1792.43元(计至2015年9月27日)、滞纳金人民币547.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人民币4394.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