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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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171,235.82元及利息(以1,171,235.82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