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1民初189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1民初189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偿还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截至2020年6月9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44260.12元(其中本金30489.84元,利息7842.33元,违约金3733.01元,其他手续费2194.94元),并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曾办理了广发信用卡。现因其拖欠本金、利息等款项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提交了如下证据:信用卡申请表、综合费率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欠款构成、交易明细、2017年12月29日《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的公告》。***未出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签字表示其已阅读、理解信用卡客户协议,接受该协议的约束。该协议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进行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之日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还款顺序冲抵欠款;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期限等的调整。银行应提前通过银行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协议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2017年12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的公告》,记载:“违约金将按客户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如客户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则按客户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6%收取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9日,***拖欠该信用卡项下本金30489.84元,利息7842.33元,违约金3733.01元,其他手续费2194.94元,共计44260.12元。本院认为,***在阅读并了解信用卡客户协议后,申请办理并使用信用卡,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由于信用卡客户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相关费用的情形,***在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偿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客户协议约定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0489.8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6月9日的利息7842.33元、违约金3733.01元、手续费2194.94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丹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牛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