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工程款340,675.36元; 二、被告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逾期工程款利息,利息以340,675.36元为基数,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款工程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1元,由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担741元,由被告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负担6,410元,鉴定费27,200元由被告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