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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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697425.4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1日,利息421857.27元、罚息2711857.08元、复利1042540.88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本金5697425.4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21857.2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90.7元,由被告***、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9045.4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