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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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81执556号 史军辉、刘兴峰、李海文、盖德风、盖新忠: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481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9475.53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预估人民币304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账户名称:乐陵市人民法院 账号:62×××6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联系人:王**联系方式:05346260722 通讯地址: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西大道277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