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顶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与***就苏州市人民路1543号坤元商业广场106-1#、106-2#房屋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已付押金43589.36元及装修保证金1万元,赔偿原告***装饰装修损失10万元,共计153589.36元。

三、驳回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40元,由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负担2888元,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原、被告自行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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