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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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225民初67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9月11日,被告因银行卡还款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壹万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三日以后归还,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自2019年1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找各种理由为借口推脱未归还借款,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初原告又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于2020年10月初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于2020年10月12日前归还,约定到期后依然未按期归还,原告至今又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1年2月28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由被告***汇入原告***自行提供的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0403023598564)。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文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