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225民初79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立案之日止按15.4%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仍按15.4%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2.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被告***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于2021年1月20日前还清。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签名按手印,被告***作为担保人同时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二被告一致同意该借款从***工程款里支付。被告***所承包的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早已将工程款打入***的账号里,但被告却不思还款,借款逾期后原告几次催要,二被告却互相推诿,迄今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该款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该款于2021年3月29日偿还原告***,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争执。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650元。(二被告已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文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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