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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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42853.75元,其中支付给***129620.72元,另13233.03元直接支付给***; 二、***除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负担162元、***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