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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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1月4日起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2766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止); 二、被告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6元,诉讼保全费1772元,两项共计6828元,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