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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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限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2855282.8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2855282.84元为基数,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的相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最终支付利息、罚息、复息金额含2017年3月20日后已经支付的利息金额5797.6元),由成都市圣百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对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大英县的两宗土地:大国用(2013)02553号、大国用(2014)05840号;四处房产: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号在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支付违约金2285528.84元; 四、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800元,由四川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由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负担15700元,四川省圣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并由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