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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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卓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405元; 二、原告成都卓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工程建安税发票、交付建材合格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1元,由原告负担2003元,被告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