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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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建筑勘察设计院 平江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对被告平江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